依职权注销个体工商户登记决定公告
经查,王桂林等320人无正当理由,经催办拒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,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》第七十条和《个体工商条例》第十二条的规定,现决定注销当事人已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等级,未缴回的营业执照正、副本作废。
由于无法查找到当事人,特此公告。
本决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。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,可以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,依法向乌兰察布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,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凉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。
附件:依职权注销个体工商户花名
凉城县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
2017年4月25日